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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條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取得了增值稅扣 稅憑證,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一是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二是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
也就是說,小規模納稅人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在成為一般納稅人之前沒有生產經營收入,也沒有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申報繳納增值稅,就能在成為一般納稅人之后抵扣這些專用發票。您的企業在2023 年11月之前取得了93萬元營業收入,并已申報納稅,不符合上述條件,因此,您的企業不能抵扣2023年11月之前取得的購車增值稅專用發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和“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指的是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真實記錄和準確核算的經營結果。通過隱瞞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不在上述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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