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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費基和費率一覽表
社保種類 | 征繳范圍 | 費基 | 費率 |
基本養老保險費 | 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主和靈活就業人員。安徽省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從業人員,社會團體、基金會聘用專職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在編人員,均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 | 20% |
城鎮個體工商戶雇主為雇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 12% | ||
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城鎮個體工商戶雇工的繳費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 8% | ||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 20% | ||
失業保險費 | 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繳費失業保險費的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 | 2% |
個人的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 | 1% | ||
基本醫療保險費 | 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 | 各統籌地區有所差別,一般在6%左右 |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 2% | ||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 各統籌地區有所差別,可以是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費率之和 | ||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 | 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具體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 按年定額征收 | |
工傷保險費 | 城鎮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 根據行業實行差別費率,平均費率原則上在1%左右 |
生育保險費 |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 不超過1%,具體費率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
補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25號)規定: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19%的省(區、市),以及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9%的省(區、市),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個月的,可階段性執行19%的單位繳費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區、市),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類費率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含)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降低費率的期限暫執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調費率期間,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達到合理支付月數范圍的,停止下調。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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