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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五條、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那么,向個人購買貨物或者服務,對方無法開具發票,企業應當怎么辦呢?今天我們先來看方案一的解決辦法!
方案一:以“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入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也就是說,此時可以使用“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入賬。
01、適用范圍:小額零星經營業務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個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等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未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月度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或者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按次納稅的(自然人),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具體標準按照各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注:雖然文件使用了“起征點”(即月度不超過20000元)措辭,但總局相關人員(比如: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 何冰)及各地權威解讀(比如:北京市稅務局)一致認可按照“免征點”(月度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或者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執行。
如果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超過上述規定,相關支出仍應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疑問:企業向個體工商戶購買物品,花了1萬元;個體工商戶顯然也會有其他銷售,企業如何知道個體工商戶“月度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或者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同理,向個人購買物品,花200元,企業也無法知道該人是否超過當日銷售額標準。那么,是直接按照“小額零星經營業務”使用“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入賬,還是要求【代】【開】【發】【票】呢?
02、憑證定義
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03、增值稅不得抵扣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也就是說,無論收款憑證還是內部憑證,皆非增值稅扣稅憑證,無法抵扣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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